為“發(fā)家致富”挪用公款炒期貨
現年39歲的被告人汪劍鋒,原系國有江蘇省東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無錫銷售分公司經理,在該職位上一干就是多年。從2011年起,汪劍鋒為了“發(fā)家致富”,動起了挪用單位公款炒期貨的念頭。同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28日,在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內,他擅自挪用昆山一家公司支付給本單位的貨款共計5958萬余元,用于個人炒期貨,結果賠了血本。汪劍鋒在炒期貨上走火入魔后,不僅致其挪用的大量巨額公款打水漂,而且在外面還欠下大量的債務。為償還他人債務,從2013年1月至同年7月,汪劍鋒利用職務便利,又先后三次挪用其他單位支付給本公司的貨款及欠款共計2280萬元。并最終“賭”輸人生。
2013年8月15日,自知闖下大禍無力挽回的汪劍鋒,主動向上級領導交待了挪用單位巨額公款炒期貨、造成巨大損失等主要犯罪事實。東窗事發(fā)后,汪劍鋒主動向檢察機關交待了全部挪用公款犯罪事實,隨后其被依法刑拘。后經辦案機關確認,汪劍鋒案發(fā)后,其挪用的單位款項尚有4097萬余元不能退還,給所在企業(yè)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。案件偵查過程中,檢察機關查封了汪劍鋒名下在無錫市的一套房產。
造成巨大損失一審獲刑14年
鼓樓區(qū)法院于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庭審中,被告人汪劍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。鼓樓區(qū)法院邀請了江蘇省燃料總公司、大唐發(fā)電(601991,股吧)廠兩大國有企業(yè)的60名管理人員到庭旁聽,庭審結束后,審判長張文菁、從國有企業(yè)領導崗位退休的人民陪審員許德和,剖析了案件引發(fā)的教訓、提出了完善國有企業(yè)財務管理制度的意見、建議。
上周五,鼓樓區(qū)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,法院認為,被告人汪劍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挪用單位款項用于營利、歸還個人債務,超過三個月未還,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,且數額巨大不退還,應依法予以懲處。辯護人提出的汪劍鋒有自首、認罪、悔罪、無前科劣跡,請求對汪劍鋒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,法院未予采納,理由是被告人汪劍鋒挪用公款時間長、數額巨大、且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大。最終法院經綜合考量,故作出前述判決。
[國內新聞]一國企干部為求個人一夜暴富,挪用巨額公款炒期貨,結果賠了血本,案發(fā)后仍有4000余萬元...